《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及历次修订的贡献

一、法律出台背景与历史溯源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随着集体经济体制瓦解,传统生产大队管理模式失效,广西宜山、罗城等地农民自发成立村民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管理组织,负责公共事务、维护社会治安。这一实践迅速得到中央认可,1982年《宪法》第111条明确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为后续立法奠定基础。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该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设置及选举程序,标志着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二、历次修订的核心贡献与制度突破
(一)1998年正式立法:构建基层民主制度框架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明确法律地位: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规范选举程序:确立直接选举制度,要求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规定罢免程序,保障村民选举权与罢免权。
强化自治职能:明确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职责,推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立。
此次修订使村民自治从地方实践上升为国家制度,为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2010年全面修订:适应社会转型需求
面对城镇化加速、农村利益格局变化的挑战,2010年修订重点完善以下内容:
优化组织结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须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村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并增设下属委员会(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人口少的村可由成员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细化民主机制:引入民主协商制度,要求重大事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知情权与监督权。
强化经济职能:明确村民委员会管理村集体土地、引导资源合理利用的职责,支持发展合作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此次修订推动村民自治从形式民主向实质民主深化,增强制度适应性。

(三)2018年部分修改:延长任期与基层减负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将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与县乡人大任期同步。
此举旨在:
稳定基层治理:延长任期减少选举频次,降低治理成本,增强政策连续性。
呼应基层需求:针对农村“空心化”问题,通过延长任期为村干部提供更充裕的时间开展工作,提升治理效能。
(四)2025年重大修订:党建引领与全过程民主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最新修正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核心,实现四大突破:
强化党组织领导:
明确村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主任,推动“一肩挑”模式,截至2025年,全国已有68%的行政村实现该模式。
规定村级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落实。
完善民主机制:
将“四议两公开”(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公开决议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写入法律,规范决策流程。
增设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明确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等职责,推动基层服务精细化。
优化选举制度:
允许户籍不在本村但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参选,扩大民主参与范围。
严格委托投票规则,禁止候选人接受委托,防范选举舞弊。
强化监督保障:
赋予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地位,规定其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政府或监察机关反映。
新增“工作保障”专章,明确经费、设施、人员培训等支持措施,并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三、法律修订的实践成效与社会影响
(一)推动基层民主发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历程,是中国基层民主从形式到实质的演进史。通过直接选举、民主协商、村务公开等制度设计,村民自治参与率从1998年的62%提升至2025年的91%,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率提高40%,形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治理格局。
(二)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进步
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管理集体资产、引导资源利用的职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率从2010年的12%增长至2025年的38%,合作经济组织数量突破500万个,带动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8.2%。同时,通过增设社会保障委员会,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5%,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覆盖全国。
(三)丰富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
中国村民自治实践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鲜活案例。从广西合寨村自发选举到全国立法推广,从“四议两公开”到党建引领治理,基层民主创新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内涵,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与修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治理现代化探索。从1988年试行到2026年新法实施,法律始终紧跟时代步伐,通过强化党的领导、完善民主机制、优化服务保障,推动农村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未来,随着法律深入实施,村民自治将继续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层支撑。
古老的彝族,还能有多少东西能在时代大潮中存留下来,也许不会有明确的答案,但我们可以尽力去为她留存一些有价值的文化,这就是彝 族 人 网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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