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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背后的权利反映——浅析《妈妈的女儿》中的彝族传统性别观

作者:沈晓雁 发布时间:2014-01-08 原出处:西昌学院学报2009年9月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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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女性的悲剧
 
  追求社会性别间的平等与公正,是人类社会长期为之奋斗的理想目标。然而,女性,从出生那天起,就和老人、儿童一起被划入了“弱势群体”的圈子。
 
  在凉山彝族地区《妈妈的女儿》,是一首家喻户晓、脍炙人口的古典抒情叙事长诗。诗歌的每一节开始,都是以“妈妈的女儿哟”为开头,让接下来的叙述在一种如泣如诉的悲怆的气氛中进行。全诗由明暗两条感情线贯穿其中,明线是女儿对自身身世的吟唱和叙述,是女儿的自怜;暗线是别人对女儿的怜悯和同情。全诗中没有出现一个人称代词,读者(听者)在为“女儿”的悲惨和不幸黯然泣下时,甚至都还不明白是把自己当成了“女儿”本身在进行自我的同情和怜悯还是站在他者的角度对女儿进行同情和怜悯。这就让读者(听者)在领略文本的过程中扮演了两种身份,携带了两种感情:作为女儿对自身的同情和怜悯以及作为他者对女儿的同情和怜悯。
 
  从这里可以看出这样的明暗两条线索的安排其实是匠心独运的,通过这样两条线索,让两种感情基调在这里得到和谐的交叉和统一。全诗流淌着一种淡淡的哀愁,浓浓的悲伤,在怅惘的情绪中涂抹着浓郁而悲凉的情调,使听者情不自禁陷入这样一个“情调场”中,为这样的悲伤和哀愁所感染,忘了自己。
 
  (一)怜悯与悬置
 
  文本中,抒情和叙事的笔调都是在自我同情和被人同情、自我怜悯和被人怜悯中完成的。彝族传统社会中的性别观依然是男尊女卑,不过其独特之处是在对女性的态度上采取了更为暧昧的形式:怜悯与悬置。把女性放置在一个可以忽略和悬挂的位置,感情上的同情和行为上的忽视永远陪伴在一起。这样的方式往往更为轻易的就消解了女性的自我意识、反抗意识。通过怜悯与悬置,使女性深度丧失了权利,这种怜悯与悬置深藏在文本背后,他的立场实际上就是对女性权利的深度解构。于是,女性在一遍又一遍的自我吟唱与被人吟唱中被无限永久的搁置,被人消解和自我消解。所以《妈妈的女儿》年年都有人吟唱,年年都有人为之神伤,“女儿”却终究没人能走下这个“十字架”。
 
  “女儿”出生时,一切都预示着女儿长大后会吉祥如意,幸福美满。女儿出生在“年份好的那一年,月份好的那一月,日子好的那一日,磨了黄苦荞,颗颗粒粒都饱绽,宰了黄母鸡,舌根三软骨,平行顷一方;股骨四个眼,对称向四边。”“祝来日,荞子永远黄澄澄,鸡婆永远黄生生”。黄,这种颜色在彝族人民的审美观里显示着一种吉祥富贵,这个词的运用点名了人们对女儿的未来的一种真诚、美好的祝福。出生时的女儿,人们忽略了她的性别,或者说是潜意识下的性别模糊。作为婴儿,虽然一出生就显示了她的性别,可是那时侯的身份角色也就是一个单纯的生物意义上的婴儿,还没有赋予社会意义和文化意义。
 
  随着女儿一天天的长大,其不幸的人生也渐渐凸现了出来,女儿长到七岁八岁后,“一顶破斗笠,一件破蓑衣,一条红童裙,一件烂毛衫,放牧跟在后,做活走在先,放主的苦差呀,落在女儿肩。”长到十三四岁后,“鸡鸣起床上,出门天没亮,不怕大雪漫天飞,一天要打三背柴,不怕天冻冰凌响,一天要挖三次地,不怕暴雨泥泞深,一天要背三桶水。”到了十七岁,“女儿”苦难的生活开始了,“我的父兄呀,邀约亲族在研究,请来媒人在洽说,他们哪,想把女儿嫁,想吃女儿卖身钱,女儿心震惊,像是头上天垮下,要把女儿盖住,像是脚下地翻起,要把女儿埋住,心子咚地往下掉,泪水噗噜噜的往下倾,双背无力向上举,双腿无力往前行,号哭哀怨声不停,女儿啊,从此揭开苦难的一生。”从这里到诗的结尾,女儿都在哭诉自己婚姻的不幸。女儿的这个生长过程其实也是社会对其的规范和塑造过程,让女儿在成长的过程中符合作为一个彝族传统社会所要求的女性的标准和要求。
 
  实质上女儿出生时的热闹景象恰恰是衬托了长大后的凄凉和惨淡,特别是和被迫嫁到夫家后终日哀叹的凄凉景象,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反差和对比,从而使人们的审美心理产生一种强烈的落差感,由此对女儿的不幸身世赋以深深的同情和怜悯,对其背后的宗法制度产生厌恶和反感。这其实是“女儿”们一个小小的阴谋,也是歌者一个小小的阴谋。
 
  《妈妈的女儿》是对彝族妇女悲惨的一生的演绎。最后对悲剧的反抗也只能以悲剧的方式——自杀(心理上的自杀),女儿对自身的不断反诘,却始终找不到构成这个悲剧的根源在哪里,于是陷入一种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心理崩溃状态。“妈妈的女儿哟,女儿真想生路断,断了痛苦完,女儿真想肉体死,死了心无知;女儿真想心子灭,灭了愁绪结,女儿啊,活无路,死无处。”女儿的悲惨在这里达到了一种极至。
 
  (二)“根与花”的悲哀
 
  文本中“女人”吟唱道“妈妈的女儿哟,女儿忧怒积压心,忆从前,驹子犊子同圈养,驹子是恒产,犊子成了零花钱,忆从前,女和弟兄同生活,同穿一种衣,同吃一样饭,以为兄弟姐妹都一般,哪知在今天,男孩才算本家人,女不过是外姓,父母轻女重男,女儿并非是,从蕨地无根冒出的一片叶,难道人间女儿最渺小?难道世上女儿最低贱?”可是有谁能回答,男尊女卑的传统性别观已经传承了几千年,甚至形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认识和观念。
 
  “男是根,女是花”这不是一个民族的专利,也不是一个时代的专利。性别的差异造成了性别的特权,男性的权利总是被凸现,而女性的权利总是被消解和被忽略。根是可以一代一代延续下去的,而花只是盛开时的绚烂美丽,凋了,谢了,也就消失了。这种意象的背后深藏着的却是千古妇女们无尽的悲哀和凄凉。于是男人都成为了延续生命的根,是一切的生命之源,而女人却成了枝上美丽一瞬间的“花”,即便是一瞬间的美丽也只不过是为了衬托和证明根的生命力的旺盛而已。在家时,是父兄这“根”上的一朵花,出嫁后就成了丈夫这“根”上的花,女人最终只不过是男人身上的一个“荷包”而已。
 
  彝族的传统性别观也是男尊女卑,其家庭是典型的父权和夫权制家庭。在家庭内,父亲是家长,是家庭的核心,母亲只是家庭的助手,家庭内外的重大事情都由父亲做主,而妇女在家一般只是保管钱粮和主持日常的生产劳动。夫妻对子女虽都有抚养和教导的义务,但在对子女的婚姻大事上只能由父亲做主,文本中说道:“养女由妈妈,嫁女由爸爸,彩礼兄长定,妈妈没办法”。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母亲的权利还是没有兄长的大,就连兄长也有决定姊妹彩礼的权利,可是生育和养育了女儿的母亲却什么权利也没有。
 
  彝族传统婚姻制度里的“姑表优先”也是对于女性的限制。按习俗,彝族人民认为,姑母的女儿生来就应该是舅舅的儿媳,姑母的女儿必须优先嫁给舅舅家,只有在舅家不娶时才能嫁给别人。若要嫁给别人,要先征得舅舅家的同意,且所得聘礼还要给一分给舅舅家。
 
  彝族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在历史的长河中,已渗透、融化在社会生活、生活习俗的各个方面,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行为、心理,积淀在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之中。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改变,这种传统的道德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但要完全彻底改变那不是短期内可行的。这毕竟是经过了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下来的,已经有了根深蒂固的影响。目前,社会中还存在着一些重男轻女的现象,比如妇女被拐买,学龄儿童的失学等。这里有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落后的性别观所致。
 
二 男权话语的同谋
 
  我们在阅读文本时,会发现女儿在吟唱自己的不幸和反诘自己悲惨的人生的过程中,却不知不觉充当了男权的同谋。文本本身表面让你看到的是女儿的不幸、悲惨遭遇,而更深层潜藏了男权社会对女性所作的一个阴谋:让妇女在自我吟唱过程中化解自我的反抗意识,把自己的愤怒之情借吟唱找到一个发泄之口,并且在吟唱过程中受到教化——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训化:认为女人就该服从于父亲、兄弟、丈夫构成的男权。“父教如钉钉,母训如墨透,不听父教飞十壑,不听母训过五沟”。于是一代又一代的女性的吟唱只不过是埋葬自己,消解自己而已,终究依旧是男权社会的一个傀儡。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任何社会制度都使某一群体获益,造成不同群体利益的不均,获益的群体社会利用手中的权利,使其利益不断的得到扩大。凉山彝族的社会性别制度表现为男权占有主导地位,是父权制和夫权制的结合,这种制度使得男性的权利得到延续和无限的扩大。“女性不仅在宗教、社区决策等公众的领域没有权利,甚至在私人领域也受到了种种限制,如婚姻的自主问题,女子的婚配权利完全掌握在本家支内父兄的手里,就是母亲也没有发言权。”父权制已经超越了家庭的范围,维系家庭的原则变成了整个社会的组织原则。母亲不过是只有生育和养育女儿的权利。在女儿的婚姻大事上是做不得半点主的。文本中说道“养女由妈妈,嫁女由爸爸,彩礼兄长定,妈妈没办法”,这是男权社会中出现女性的“异化”。女儿在熬成母亲后,顺应了男权社会的要求,成为男权社会的帮凶,让自己的人生经历又在女儿身上重演。男性和女性,其地位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历史地长久地成为了生活的道理被男女两性都接受。女性从对这种现实的无奈和怨恨到年老成为母亲时又顽固的遵守这一格局,甚至会自觉的来维护这种制度。
 
  在几千年的彝族传统社会里,女性的自我意识是弱化的,她们被剥夺了权利、地位,按照男权社会所规定、所设计的样式去塑造自己。她们忠实地体现着彝族传统社会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念。她们站在男子利益的角度,用传统的性别观来训诫女性,加速了女性自我意识的进一步沉沦。
 
  女性在自我吟唱中,似乎是突出了自身的位置,一遍遍的强调“妈妈的女儿”,整个叙事和抒情的活动中,叙事的表层仿佛颠覆了男权,却不知故事的深层结构恰恰是男权观念的,男性权利始终占据着一个个被预留了的“主体位置”,成了一种表面的缺席,实际的在场,即“缺席的在场”。女性,不愿,却不得不服从于男性意识形态的陷阱里。
 
  (一)“恋兄恋父”情节
 
  佛洛依德精神分析理论认为男女儿童都对母亲产生带有性爱色彩的爱。在男孩子,由于爱母亲而又发现母亲属于父亲,于是就产生了对父亲的嫉恨,这就是所谓的俄狄蒲斯爱恋,如果这种爱恋不是被破坏掉,而是在压力下压抑下来,进入无意识固 结 下 来 ,就 称 为“ 俄 狄 蒲 斯 情 结 ”(OedipusComplex)。
 
  俄狄蒲斯情结在彝族的女性身上就体现为“恋兄恋父”情结,她把儿童时代对母亲的爱恋在长大之后转变成为了对父亲和兄弟的依恋,并且这种情结一直陪伴着她到老。这种情节在她身上是根深蒂固的,具体表现为彝族女性就算是结婚了,生儿育女了,她的心都是向着娘家的,时时都要为娘家的利益着想,实际上也就是为父兄着想。甚至可以为了父兄的利益而牺牲自己,并且把这种牺牲看作是一种荣誉。“恋兄恋父”实质上其深层是对男性的依附与依恋即对男权的一种依附。女性对男性的依附被看成为合理,这就造成了女性利益和权利的损害。
 
  “为女办婚事,爸爸在叨念;想得彩礼银,弟兄在盘算”,“嫁女由爸爸,彩礼兄长定”。女性在恋兄恋父情结中,成为了父兄的财产。彝族的传统文化中对一个女性的尊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是否有兄弟。如果一个女子没有兄弟,嫁到婆家后会受到很多歧视的。而一个没有儿子的妇女在死后,是不能享受跟其他人一样的权利的,比如死后抬其尸体时不能像其他人那样扛到肩上,而只能放在腰际,这其实就是一种男权观念的体现,在这个父权制和夫权制结合的男权社会,女性只有依靠了男权才能生存。
 
  (二)殉难式的顺从
 
  彝族女性的顺从,有英雄式的顺从(为了家庭和家支的面子)和循环式的顺从(女儿变成母亲之后,又让自己的女儿重复自己做过的事,走自己走过的路,是一种女性的“异化”),总之,不是顺从于男人,就是顺从于社会、家庭。而这两种顺从都是一种殉难式的顺从。
 
  循环式的顺从主要表现在女性的“异化”中,前面我们已经简单提过,这里我们主要来看以下女性英雄式的顺从在彝族社会中的表现。
 
  英雄式的顺从,在彝族社会里,在婚姻关系里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彝族奴隶社会时期,彝族的婚姻制度是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姨表不婚、姑表优先婚。父权、夫族权对男女青年之间的爱情生活是最大的限制和束缚。作为女性,在这样一个男权社会里就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和束缚,当然也往往做出更大的牺牲。在家时,父母之命不可违抗;而到了夫家,就得顺从于夫族。婚后的彝族妇女丧偶,假如还有生育能力,特别是在无小孩的情况下,须转嫁给丈夫的兄弟,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转嫁给其他长辈或晚辈。但转嫁对象必须是属于男方家支之内,若改嫁其他家支,则必须给原夫家支以适当的赔偿。妇女,不仅是父兄的财产,而且也是丈夫的财产。转房,是家支内部的事,不需经过妇女本人的同意。
 
  在男性为社会主体的彝族社会里,妻子是丈夫用礼品交换而来的财富,是丈夫家族财产的一部分,作为财产她们由丈夫家族成员使用、支配。彝族的婚姻实行的是一种男娶女嫁的从夫居婚姻,婚姻强调以男性为主体,女性是男性父系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婚姻关系中她们经过交换被转移到丈夫家,作为丈夫家的财富为丈夫家所支配,在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彝族社会里,在以男性为中心构建起来的价值观念、社会道德规范及知识体系中,有不少维护婚姻关系的男权特权的规定。从整个婚姻制度中的性别关系来看,男性占着主导地位,女性处于从属地位,在婚姻关系中,女性的权利比男性少。女性,始终顺从和规范于男权制度之下。
 
  彝族的婚姻制度,父母之命、舅权制、宗法制度、伦理道德起着很大作用,所以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很多婚姻悲剧和爱情悲剧。可以说女儿的悲剧即是整个彝族奴隶社会的悲剧。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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